1 总则


1.0.1 为使变电所设计做到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、供电可靠、技术先进、经济合理、安装和维护方便,制定本规范。
1.0.2 本规范适用于交流电压为20kV及以下的新建、扩建和改建工程的变电所设计。
1.0.3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、负荷性质、用电容量、所址环境、供电条件、节约电能、安装、运行和维护要求等因素,合理选用设备和确定设计方案,并应考虑发展的可能性。
1.0.4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,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。


 

条文说明
 

1 总则
1.0.1 本条对原规范的条文略作修改,强调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设备安全以及节约能源,这是根据国家“以人为本”和“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”的基本政策修改的。
1.0.2 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根据新规范名称修改。
1.0.3 原规范第1.0.3条和第1.0.4条内容相近,都是规定变电所方案设计的原则,本次修订予以合并。
1.0.4 本规范没有规定变电所设计的所有要求,也没有规定特殊场所的变电所设计的要求,而这些要求在现行有关国家标准中有详细的规定,因此在进行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时,除应执行本规范外,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其他有关设计规范的要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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